按照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规定,确定商业秘密的法定主体是权利人。由于法律并未规定权利人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环节,因此行政机关在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时,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征求权利人意见。权利人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的,实际上是权利人在向行政机关反馈信息公开意见阶段申明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但按照法院判例,对权利人申明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行政机关仍负有审查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责任。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审查确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同时,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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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规定,确定商业秘密的法定主体是权利人。由于法律并未规定权利人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环节,因此行政机关在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时,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征求权利人意见。权利人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的,实际上是权利人在向行政机关反馈信息公开意见阶段申明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但按照法院判例,对权利人申明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行政机关仍负有审查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责任。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审查确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同时,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